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銘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包裝袋肆只,毛重共貳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銘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南地檢署)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共2.8公克),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24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4包,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共2.8公克乙情,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初步檢驗報告單、檢驗照片各1紙在卷足憑(見警卷第21、22、27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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