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69號聲請人 陳鳳妮 相對人 陳五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37號判決相對人上訴駁回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計算表、單據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32,878元│聲請人預納│├────┼───────┼───────┤│地政規費│4,0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36,878元│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