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62號聲請人呂林市○○○市○○區○○○路○段○○○巷00○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如非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知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