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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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7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8歲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9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