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7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4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古語翔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葉泳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2、103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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