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4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古語翔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葉泳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2、103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54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古語翔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葉泳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32、103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