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葉庭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庭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98號),經扣押iPhone13Pro(含sim卡)1支(下稱本案手機)在案,該智慧型手機為聲請人所有,已據聲請人於庭訊時證實,被害人亦陳明非其所有及不知為何人之物品,是該智慧型手機並無扣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云云。

二、經查:扣案之本案手機(含sim卡)1支為聲請人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原審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50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嗣聲請人提起上訴,僅針對原判決之量刑部分上訴,對於其他部分不上訴(本院卷第99頁),則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已確定,聲請人請求發還,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鄭富城

                   法 官葉力旗

                   法 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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