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5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梁宵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而致重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乙○○客觀上非不能預見握拳朝他人之眼睛重擊,有使人視力嚴重減損,致使他人身體受有難治重傷害之結果的可能性,竟於未預見及此之狀況下,基於傷害丙○○身體之犯意,於民國96年9月10日0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4段908號,徒手握拳之方式,朝丙○○右眼由上而下猛力揮擊一拳,並順勢由右臉頰而下,致丙○○右眼外傷性角膜破裂,手術後視力嚴重減損、最佳矯正視力為0.1之重傷害,同時致丙○○1牙齒髓壞死及1牙冠斷裂。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全部卷證所涵括之證據,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對證據能力均未異議,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握拳朝證人即告訴人丙○○右臉打一拳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具結後證述情節相符;又本案證人丙○○遭受被告毆打之後,其右眼外傷性角膜破裂,手術後視力嚴重減損、最佳矯正視力為
0.1,為20公分前可見指數,右眼視能尚未完全喪失,但屬嚴重損壞,無法回復,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97年10月2日院管檔字第0971004101號函附說明書附卷可證;另證人丙○○同時受有1牙(#22)齒髓壞死及1牙(#21)牙冠斷裂之傷害,亦有展新牙醫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三、嚴重減損一目之視能為刑法上之重傷,被告年已30多歲,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與識別能力,在客觀上非不能預見以拳毆擊告訴人丙○○右眼,將可能嚴重傷及視力,造成身體受有難治重傷害之結果的可能性,嗣告訴人丙○○果因遭受被告毆打,致生上開重傷害結果,告訴人丙○○上述重傷害結果又與被告之傷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加重結果之責任;故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罪。又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出於一重擊行為,其雖同時造成告訴人丙○○右眼及牙齒受傷,但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則為同一,其構成實質上一罪;檢察官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因麻藥、槍砲及煙毒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3年4月及10年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7月,與上揭5月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於90年6月28日假釋出監,至96年7月2日假釋期滿未被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科素行,僅因告訴人丙○○出言勸告其行為之不當,不知反省卻出手毆打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發生右眼視能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結果,對於告訴人往後日常生活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被告犯罪動機及手段均有可議,且犯罪所生之危害亦不輕;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犯後態度並無足取,並參以被告於審理期間尚能坦承犯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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