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93號聲請人 廖金菊 即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行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79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7年4月24日│10,000元│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484611│├──┼───────┼────────┼───────┼──────┼───────┤│002│97年4月24日│10,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484612│├──┼───────┼────────┼───────┼──────┼───────┤│003│97年4月24日│10,000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484613│├──┼───────┼────────┼───────┼──────┼───────┤│004│97年4月24日│10,000元│97年8月30日│97年8月30日│484614│├──┼───────┼────────┼───────┼──────┼───────┤│005│97年4月24日│10,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484615│├──┼───────┼────────┼───────┼──────┼───────┤│006│97年4月24日│10,000元│97年10月30日│97年10月30日│484616│├──┼───────┼────────┼───────┼──────┼───────┤│007│97年4月24日│10,000元│97年11月30日│97年11月30日│484617│├──┼───────┼────────┼───────┼──────┼───────┤│008│97年4月24日│10,000元│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48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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