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丙○○被告甲○○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4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