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卯○○
5巷8寅○○巳○○
5巷8甲○○
5號乙○○子○○丁○○戊○○癸○○
前列九人被告丑○○
5號壬○○己○○辛○○午○○庚○○辰○○
號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肆仟壹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叄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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