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嘉簡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嘉簡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或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之記載,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對照判決書內理由欄說明,足徵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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