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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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1(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各乙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案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兆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