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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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依卷附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5393號判決事實欄四所載,85年4月25日下午4時25分許, 吳文揚蔡靜梅卓吉祥 為警持搜索票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號4、5樓查獲,扣得…及蔡靜梅所有海洛因一包(淨重0.16公克)、海洛因一包(量微無法秤重)等物、甲○所有安非他命等物。而卷附原審即本院85年度訴字第776號判決事實欄一則記載警方第一次於85年4月25日下午4時25分許,蔡靜梅與卓吉祥、 吳揚 為警持搜索票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弄○○號4、5樓查獲,扣得蔡靜梅所有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16公克)、海洛因一包(量微無法秤重),其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殘留海洛因之斜角吸管二支、殘留海洛因之空袋七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或預備施用毒品海洛因所用之針筒19支,…,甲○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1.0735公克,驗餘淨重1.0691公克)及其所有供吸食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二組等語。可見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係屬被告蔡靜梅所有,受刑人甲○僅被扣獲安非他命一包及吸食器二組,是扣案海洛因自應在被告蔡靜梅之案件中處理,並無對不相關之受刑人甲○宣告沒收之餘地。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附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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