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5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4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354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