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七七二號抗告人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 律師
陳宜鴻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鐘有為 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二年度全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抗告及聲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主張:伊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間提供其所有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他地主與抗告人合作興建房屋,簽有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約定:「地主分配百分之五十五由壹樓往上分配至分完止」,係伊原可分配面積之計算方式;嗣抗告人承諾,若伊能促成其他地主與其簽約,則伊提供之土地能興建之房屋均全部給予伊作為報酬,並簽有協議書。伊基於系爭契約書與抗告人之委任,主動整合其他地主,完成受任義務,使抗告人能順利興建房屋,因伊可分配之新建房屋面積為伊提供之土地可建坪數百分之百即一七九.七六坪,惟抗告人只願給付一二六坪,短少五三.七六坪。伊已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抗告人將原裁定附件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其中台北市○○街○○○號十一樓之「雨遮2.93」部分誤載為「與遮2.93」)移轉登記予伊,現於原法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本案訴訟審理中。因抗告人已陸續出售系爭合建房屋,倘未聲請假處分,恐抗告人私自處分或再行設定抵押權予他人,致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向原法院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假處分。原法院裁定准許其聲請,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惟按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若已有確定裁判不認債權人之權利存在,則其假處分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查相對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業經法院裁判其敗訴確定,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及原法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二二○號民事判決可稽,依上說明,其假處分之聲請,自屬不應准許。原法院未及審酌上開事項,認相對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無理由。應由本院自為裁定,將原裁定廢棄,駁回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黃秀得法官高孟焄法官李文賢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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