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3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黃景信 相對人 張以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以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倘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到期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二、請釋明利率為百分之六點三二之依據。(台端所附之本票未記載利率,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百分之六計算,如書寫錯誤請儘速具狀更正)
三、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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