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高茂峰 被告 洪植炫
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0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
法官黃美文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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