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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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12號原告甲○送達代收人即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複代理人 朱立人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於原告訴請同案被告乙○○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另經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姚水文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