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壹點柒陸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326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5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1.76
6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2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2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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