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52號聲請人力瑞鴻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一○○年八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肆佰玖拾壹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
(二)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曾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在案,該調解紀錄內容如下:(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合計新台幣320,491元;(二)自100年9月30日起,分7期給付,如有2期未按期全額給付,即全部視同到期。熟料相對人已屆
2期不為給付,為此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0年8月17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政府調閱前開勞資爭議調解卷查證屬實,而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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