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78號聲明異議人 巢光明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店小字第804號小額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而於102年5月30日102年度小上字第78號裁定(下稱本院前裁定)予以駁回上訴。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已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前裁定審理程序未通知伊補正及到庭說明,即駁回伊之上訴,有違程序正義,因本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4項後段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同法第485條第4項後段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係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提出異議而為救濟,倘係「法院」之裁定,自不得依此規定聲明異議至明。查本院前裁定係「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異議人就非由「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本院前裁定聲明異議,揆諸首開說明,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拔群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