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國富因過失傷害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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