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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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健安新城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宜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于家謙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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