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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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08號聲請人 張暐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08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金滿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5337.4│││託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