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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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49號聲請人積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印閒 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非建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1年2月29日│391,125元│GD0000000│││限公司 徐錦鏘 │行信維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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