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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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79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李宗霖
葉宏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本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姜采彤 │姜采彤│92年7月17日│未記載│50,000元│││(原名 姜梅珍 )│(原名姜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