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資格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 顏峻煌 被告財團法人台南市 顏公輪 宗祠
祭祀公業顏公輪前列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 顏松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資格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5日合法送達,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卷一第227、231-235頁),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