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 洪美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嘉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779,140元(尚包含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計算之到期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已繳納之6,28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