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 盧耀勳 被告 盧政安 被告 盧柏諭 被告 盧耀芳 被告 盧耀光 被告 盧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3,371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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