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易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清選任辯護人俞建界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987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上午10時在第二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