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0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05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春長選任辯護人楊羽萱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陳春長為告訴人 陳冠勳 之大伯父,因告訴人之父 陳春富 涉嫌於民國110年9月12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0樓毆打母親 陳王玉 ,被告得知後返家質問陳春富,因告訴人在現場迴護陳春富,而與被告發生口角;被告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眾多親友面前,以「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語辱罵告訴人,致使其名譽受損。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陳冠勳告訴被告陳春長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附卷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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