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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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佳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執字第68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322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5年2月(3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上訴後,遞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5年2月(3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上訴後,遞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73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262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1年7月6日確定,然各該判決均未對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物件,作慎密細緻勾稽後,為宣告沒收銷燬,有上開各審級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9228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111執聲沒376號卷第3、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包裝袋共27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名稱數量/重量毒品成分鑑定書1銀色包裝咖啡包(內含紫色粉末)10包(淨重27.74公克,驗餘淨重25.9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9228號鑑定書2藍/黃色包裝咖啡包(內含紫色粉末)9包(淨重39.45公克,驗餘淨重37.5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上鑑定書3玫瑰金包裝咖啡包(內含紫色粉末)5包(淨重20.16公克,驗餘淨重18.9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上鑑定書4黑色包裝咖啡包(內含紫色粉末)3包(淨重9.20公克,驗餘淨重7.4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同上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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