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德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李威德被訴毀棄損壞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威德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訴毀棄損壞罪嫌部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其餘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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