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87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何秉融 (原名: 何得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9387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81,570元

自民國107年

04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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