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楊明德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雙│96年8月31日│23,900元│SY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