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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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蕭廷俊
上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而兩造契約第21條並未約定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臺灣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