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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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富霈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偵字9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張宏任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