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忠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忠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忠翰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74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裁定更定其刑,應執行刑合計共為有期徒刑2年9月,茲受刑人於103年6月3日入監服刑,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3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30日,再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上揭函文及附件及本院10
4年度聲字第3311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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