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東
現另案於於法務部○○○○○○○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273、18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東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文東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第32條第2項之情形,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自同年9月8日起執行有期徒刑2月,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