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上訴人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6,7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幸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