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63號上訴人苗聯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庭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喻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