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4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千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千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簽發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3月10日、99年1月5日簽發之本票2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1,7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分別為99年3月10日、99年5月20日,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本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千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乙○○」等字樣,有系爭本票影本二紙附卷可參。是依系爭本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觀之,另參以乙○○係千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乙○○係代千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難認乙○○本身係發票人之一,是聲請人請求對乙○○裁定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9年度司票字第2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98年3月10日│2,400,000元│99年3月10日│99年3月10日│TS319584││├──┼───────┼──────┼───────┼───────┼───────┼──┤│002│99年1月5日│1,700,000元│99年5月20日│99年5月20日│TS31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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