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吳東鑫 債務人 陳有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捌拾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