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交簡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英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英鳳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無照」補充為「無駕駛執照」,第6行「而依當場情形」補充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第10行「粉碎性骨折之傷害。」後補充「嗣李英鳳肇事後,在未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犯行前,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且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廖莙莙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之陳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無照駕駛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2項,同法第284條第1、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李英鳳發生本件車禍時,並未考領駕駛執照等情,為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自承(見交查卷第44頁反面),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按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者,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至於自首後對其犯罪事實有所主張或辯解,係被告辯護權之行使,不能據此一端即謂被告無接受裁判之意(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29號判決),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之要件,應由法院加以認定,非憑行為人主觀認定或承認與否而確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本件被告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且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警詢時主動承認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乙節,有嘉義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可資佐證(見交查卷第16頁),是被告於員警到場時在場,並向員警承認有於事故地點發生車禍,而不逃避接受裁判,自合於自首之要件,雖其辯稱其並無過失,依上揭判決意旨,不過為其辯護權之行使,無礙於自首之成立,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過失傷害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五、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本件車禍事故,造成告訴人受傷,並衡酌其否認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經送醫急診後,共計住院9天,且住院期間及出院需專人照顧1個月等情,有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存卷可查(見他字卷第5頁),所受傷害非輕,又被告為本件肇事之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原因,暨被告自稱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職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