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原告與被告勝億汽車有限公司、 黃啟倫 、 葉人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