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少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70號、109年度執字第1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少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少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4日│108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947號│偵字第18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741│108年度訴字第149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11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741│108年度訴字第1490││判決││號│號││├────┼─────────┼─────────┤││判決│108年4月22日│108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392號(刑期│字第1677號(刑期10│││108年12月10日至10│9年11月10日至110│││9年11月9日)│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