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告 米邦安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 律師
許景翔 律師 吳陵雲 律師被告 詹世傑 (即被告 王美 之繼承人)
詹世南 (即被告 王美之 繼承人) 詹世昌 (即被告王美之繼承人) 詹淑真 (即被告王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詹世傑、詹世南、詹世昌、詹淑真為被告王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美於民國112年6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詹世傑、詹世南、詹世昌、詹淑真,此有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95-109頁)。而被告王美之繼承人詹世傑、詹世南、詹世昌、詹淑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爰依 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詹世傑、詹世南、詹世昌、詹淑真為被告王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潘盈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