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62號原告 廖健琅 被告 王誌徽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本件原定於113年7月24日宣判,惟因颱風停止上班2日,順延於開始上班後首日宣判)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曉妏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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