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0號聲請人 王金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友訊科技股份有限│88-NX-15486-4│133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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