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6號聲請人 楊海宏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佘佩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雅珍